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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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经由***预交,在执行中一并向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