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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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河市益生堂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1082民初5440号 原告:三河市益生堂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明,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立新,三河市燕郊行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三河市益生堂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河市益生堂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本金219413.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被告***是***的母亲,由***为***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截至原告到起诉时,被告还欠原告借款本金219413.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三河市益生堂医药有限公司货款219413.2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给付原告70000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给付原告70000元,剩余79413.2元于2017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莎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