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内0524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以(2018)内0524执826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3日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