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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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泰坤池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费用373330元及违约金7466.6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泰坤池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53元、财产保全费2455元,由原告广州泰坤池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8元及财产保全费40元,由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495元及财产保全费241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