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欠款本金163006.24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10月1日的利息、复利为203537.42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付清止,同时对未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 二、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