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与被告***、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BYF字0144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贷款本金143271.12元、利息2861.47元、罚息87.01元(以上利息、罚息的数额计算至2019年10月27日),并从2019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罚息至还清贷款之日止; 三、被告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4元(原告已预交至本院),由被告***、***、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给付给原告,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