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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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24931.62元、误工费8100.00元、护理费8100.00元、营养费9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00元、摩托车损失1750元,合计46731.6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摩托车损失1750元,还应支付44981.62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8760.40元、误工费8100.00元、护理费8100.00元、营养费9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0元,合计26310.40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鉴定费16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1142.62元,原告***还应返还被告***19542.62元; 四、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鉴定费16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6113.03元,原告***还应返还被告***4513.0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0元,减半收取计357.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