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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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021执1386号 宋斌: 本院作出的(2016)辽1021刑初12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今你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缴纳罚金3000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 账户名称:辽阳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 账号:06×××54 特此通知。 执行员:李广恩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延双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