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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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65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