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调兵山市某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调兵山市某商店货款人民币644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调兵山市某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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