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31219.49元;

二、原告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金寨县××镇××栋××室(权证号:皖(2017)金寨县不动产第0001055号)的房屋所有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8元,减半收取计31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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