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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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31219.49元; 二、原告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金寨县××镇××栋××室(权证号:皖(2017)金寨县不动产第0001055号)的房屋所有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8元,减半收取计31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