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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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4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梁辉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林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梁辉宇与林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梁辉宇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依法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林卡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林卡于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总共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3418元。在扣缴执行费107元后,剩余执行款13311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协议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审判长梁其东 审判员杨永莉 审判员覃源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运钧 书记员梁倍翡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