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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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李埝林场 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业承包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退还原告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年息1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年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2万元; 四、驳回原告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被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纳,待二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