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贺州田宇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0)桂1103民初177

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应支付广西贺州田宇陶瓷原料有限公司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的租金116566.67元。

上述判决第二项与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相抵消后,广西贺州田宇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仍应退还被上诉人***、***保证金1045.31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7944元,减半收取3972元(上诉人已预交),合计5672元,由广西贺州田宇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负担4072元,***、***负担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4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贺州田宇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负担10244元,***、***负担1100元。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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