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桦甸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桦房权证金沙镇字第XXX号,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二、查封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桦房权证金沙镇字第XXX号,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三、查封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桦房权证金沙镇字第XXX号,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四、查封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桦房权证金沙镇字第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五、查封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桦房权证金沙镇字第XXX号,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六、查封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土地证号为XXX号,地号为XXX,宗地面积为XXX平方米,批准登记面积为XX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桦甸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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