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民营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桦甸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对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一、查封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桦房权证金沙镇字第XXX号,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桦房权证金沙镇字第XXX号,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三、查封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桦房权证金沙镇字第XXX号,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四、查封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桦房权证金沙镇字第XXX号,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五、查封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桦房权证金沙镇字第XXX号,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六、查封桦甸市富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民隆村七区土地证号为桦国用(2016)第XXX号,地号为XXX,宗地面积为XXX平方米,批准登记面积为XX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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