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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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运城市华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运城市华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695元,合计6809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4695元,由被上诉人令狐建军负担33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