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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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预付货款人民币1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计至2017年8月30日,利息为人民币305177,自2017年9月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付);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净收益人民币16809元。 本案诉讼费17597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