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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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蒙阳支行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蒙阳支行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利息以本金2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计收,逾期后的利息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结息日未足额支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蒙阳支行对***所有用于抵押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产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47××27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3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