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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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 菏泽市中森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借款本金162,809.03元及利息、服务费、违约金、罚息(利息、服务费、违约金、罚息的计算标准为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诚臻源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诚臻源家具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868元,由***负担,***、***、成都诚臻源家具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