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
菏泽市中森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借款本金162,809.03元及利息、服务费、违约金、罚息(利息、服务费、违约金、罚息的计算标准为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诚臻源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诚臻源家具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868元,由***负担,***、***、成都诚臻源家具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