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 泰安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 肥城大山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泰安福泉酒水有限公司 肥城旭光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5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9年12月19日利息806449.07元利息(含罚息)及自2019年12月20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凭证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5000元(律师代理费); 四、被告***、***、***、***、***、***、泰安福泉酒水有限公司、肥城大山商贸有限公司、泰安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出质的账号为50×××16定期存单32万元及利息享有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认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出质的账号为50×××99定期存单40万元及利息享有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认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泰安福泉酒水有限公司、肥城大山商贸有限公司、泰安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