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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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保980号 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郜飞、郝巧伟、刘小飞、周军、曹浪浪: 申请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郜飞、郝巧伟、刘小飞、周军、曹浪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39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15155.91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保980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5月2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