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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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州区分公司 安徽中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合肥迪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迪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414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维修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付至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上述维修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迪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计611元,由原告合肥迪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5元,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6元;鉴定费4800元,由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