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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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03民初452号 原告:***,男,**72年11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叶舟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飞 书记员木建飞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