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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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 安徽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27155元、逾期担保费22800元、违约金5624.4元及利息损失14828.1元(自2019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此后以尚欠代偿款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998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安徽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房屋(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12178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3元,由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安徽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