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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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宋卓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865.1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计18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卓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