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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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原告***机械费103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