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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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 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 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剩余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合计5472400元; 二、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星光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518元,由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120元,由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负担47398元;保全费5000元,由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