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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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福参堂海珍品有限公司 四川海润检测有限公司 大连东福海珍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福参堂海珍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398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大连福参堂海珍品有限公司退还海参品十盒(如不能返还则按照折算后购买价格398元/盒折抵货款); 二、被告大连福参堂海珍品有限公司、大连东福海珍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9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485元,由被告大连东福海珍品有限公司、大连福参堂海珍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