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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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盛汇礼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山西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威盛汇礼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贷款本金8930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本金89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300元,由被告山西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