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光大燃气有限公司
大连联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大连联航矿山冶金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大连联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光大燃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5550D型捣固焦炉机械设备的供货合同》;

二、被告徐州光大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联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及逾期返还的损失(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4元,由原告负担3764元,由被告徐州光大燃气有限公司负担8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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