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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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红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自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在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台进行的全部交易行为无效; 二、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投资亏损本金73656元及利息(以7365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元,由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