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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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碧龙潭天然矿泉饮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辽0214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大连碧龙潭天然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756060003Y,住***。 法定代表人:邹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碧龙潭天然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14民初630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本次申请恢复执行金额为429.10元,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0年3月19日将429.1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人本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辽0214民初6305号相应金额已全部执行,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朱韶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鑫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