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053.76元、截止到2018年3月26日的零售利息7502.35元及2018年3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2675.68元;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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