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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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8)吉长国安证经字第8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8)吉长国安证内经字第152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