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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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吉林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民初4717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 负责人:任家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卜大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吉林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光大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爽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