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拖欠本金1003889.23元,利息88047.37元,罚息(2019年11月8日前为9262.16元,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可对抵押财产被告***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永宁路南、东莱南街以东、滨河路以西信达东湾半岛B组团小区7幢1单元102号的房屋(丘地号为1-1/142-22102)行使抵押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9元,公告送达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