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02民初2373号

原告:***,男,生于1991年9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个体,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日,宁夏中卫市人,住***。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洪波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郝霞

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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