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湖西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09366.11元、费用93693.26元及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截至2018年9月27日,已产生利息320896.41元);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对吉A×××号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3-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