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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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借款本金102511.92元及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律师代理费205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元,案件保全费1073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