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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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3月24日起计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6元,减半收取计5,163元,由原告***负担613元,被告***负担4,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