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3月24日起计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6元,减半收取计5,163元,由原告***负担613元,被告***负担4,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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