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鑫龙运输有限公司
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沈阳鑫盛达物流有限公司
合益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
沈阳路路鑫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1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鑫龙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2.6664万元及2019年4月至7月19日的利息4.7726万元、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22.666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路路鑫物流有限公司于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1万元及2019年1月7月19日的利息10.5万元、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5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沈阳鑫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19日利息7.8467万元、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合益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在被告提供的车辆(发动机号为14045710xxxx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为14045710xxxx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为LA9JG309GZDExxxx齐鲁中亚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架号为ZZ5047XXYF3315xxxx豪沃轻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46xxxx捷达轿车、发动机号09219813xxxx戴纳肯览胜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为15031721xxxx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为14045710xxxx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为DC13102L01687xxxx斯堪尼亚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为1319xxxx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价值范围内对上述一至四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六、被告沈阳鑫龙运输有限公司、沈阳路路鑫物流有限公司、沈阳鑫盛达物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七、被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沈阳路路鑫物流有限公司、沈阳鑫盛达物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八、被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沈阳鑫龙运输有限公司、沈阳鑫盛达物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三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九、被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沈阳鑫龙运输有限公司、沈阳路路鑫物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四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95元,由被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954.9元、沈阳鑫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942.6元、沈阳路路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428.25元、沈阳鑫盛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46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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