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1725执831号

潘雷:

关于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豫17民终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2020)豫17民终37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2)向本院如实报告你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履行、逾期不报告财产或者在本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二)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况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户银行: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河支行

户名:确山县人民法院

账号:50103011800000038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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