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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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停止对第三人***名下位于新郑市和庄镇宏达路198号院正商·红溪谷62号楼2单元202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2931号]的执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负担2375元,由第三人***负担2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院(2020)豫0184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