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2021)豫0423执保94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结案通知书 (2021)豫0423执保94号 鲁山县人民法院张良人民法庭: 关于申请人李红锦与被申请人刘根磊财产保全一案,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收到移送保全的相关手续,并按照(2020)豫0423民初1703-1号民事裁定书、(2020)豫0423民初1703-2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保全的内容实施。 具体保全实施情况如下: 我执行局接到该案后,经网络查控,被申请人刘根磊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保全,于2021年4月26日委托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代为对被申请人刘根磊名下的位于洛阳市吉利区瑞祥商务小区5-1-1102号(房产证号:洛阳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限额1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指挥平台回复我院,案件已办理。 特此说明 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