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冀0132执恢14号 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秦茂林、赵慧芳: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秦茂林、赵慧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茂林、赵慧芳向其支付48712.7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茂林、赵慧芳向其支付本金487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院(2016)冀013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冀013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秦茂林、赵慧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