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冀0132执恢14号

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秦茂林、赵慧芳: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秦茂林、赵慧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茂林、赵慧芳向其支付48712.7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茂林、赵慧芳向其支付本金487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院(2016)冀013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冀013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秦茂林、赵慧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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