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西路支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偿款81,056.25元、逾期保费7,407.96元,共计88,464.2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88,464.2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1元,减半收取计1,0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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