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482执508号 石艳军: 你与韩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482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博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石艳军在收到本通知三日内给付申请人韩博损失6000元。 如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