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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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1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1139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以本金28.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4倍计算的利息(扣除已付的1.1万元利息); 四、对上述第一、第三项确定的债务,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1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负担60元,***、***负担2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各预交2810元),由***负担60元,***负担2750元,***负担281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26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