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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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国信大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昆明鹏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意向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昆明鹏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1元,减半收取7190.5元,由被告河南国信大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